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办理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为做好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服务,现就我区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区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范围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矿产的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涉及变更矿种的,向变更后主矿种对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探矿权保留及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
(二)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登记外的矿业权及磷、萤石、海砂的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涉及变更矿种的,向变更后所有矿种对应的最高权限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探矿权保留及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登记。
(三)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登记矿产外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及划定矿区范围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采矿权登记权限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其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及划定矿区范围向受委托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二、登记工作衔接问题
(一)原已登记的矿业权及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其后续登记事项自2020年5月1日起一律按新的登记权限办理。
(二)申请人已准备的登记材料清单中涉及的技术报告已评审(备案、批复)的,各级登记机关互认继续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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