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撂荒的后果一:土地被收回
发布时间:2022-05-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1912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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